晋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 试行办法
来源:汇邦慈善基金会 添加日期:2014-07-16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分类施保工作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分类施保,是指对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低保对象,根据其困难程度、致贫类别不同实行不同标准的补助。
第三条 分类施保坚持突出重点、兼顾一般,保障特殊困难家庭和保障困难家庭中的特殊困难对象相结合的原则,实行类别统一、标准统一的方法,在对特殊困难对象重点照顾的同时,保障其他困难对象的基本生活。
第四条 城乡低保对象分为三类:
一类:无劳动能力,以及政策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在校大中专学生。
主要包括:
1、未享受五保待遇的城乡“三无”人员;
2、重病、重残者本人(享受公费医疗和养老金者除外);
3、子女无赡养能力、未领取退休金(养老金)、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人;
4、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本人及未参加、领取养老保险金(退休金)的企业退休职工本人
5、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本人。
二类:有部分劳动能力,年龄偏大,身体不好,支出较大,就业从业机会少以及单亲家庭、独生子女。
主要包括:
1、年龄满65周岁以上的老人;
2、因病、因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者本人;
3、家庭有两个以上病人(或残疾人),支出明显高于收入者;
4、配偶一方离异或亡故(失踪)且身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;
5、农村独生子女本人;
三类:上述两类之外的其他低保对象。
第五条 上述各类城乡低保对象以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为基数,按以下比例享受低保金补助:
一类:低保标准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百;
二类:低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;
三类:低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以下。
低保对象本人同时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多种情形时,只享受其中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。
中央、省、市临时决定统一提高人均补助标准或发放一次性补贴时,按政策规定执行。
分类施保后各县(市、区)人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市规定的平均补助水平。
第六条 在调查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,工作人员应详细了解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,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,应同时提出分类意见。分类施保对象由乡(镇、街办)审核,报县(市、区)低保管理机构批准。
第七条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,由县(市、区)低保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类别,分类管理,分类保障。
第八条 在确定第一、二类低保对象时,拟确定对象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。
第九条 一类低保对象一年半至少复核一次,入户抽查率不低于30%;二类低保对象一年至少复核一次,入户抽查率不低于20%;三类低保对象一年至少复核一至两次,入户抽查率不低于10%。复核由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组织实施,低保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分类施保管理档案。
第十条 各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要依据本试行办法,结合当地实际,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。